山东一农妇因信访被控寻衅滋事,罪证之一: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近日,有人在网上发文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的张奎香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而起诉书列举的“具体事实”中,有一条为“被告人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引发争议。
起诉书列举的“具体事实”中,有一条为“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受访者 供图
4月11日,张奎香的代理律师在接受长城新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任何网上投诉,都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网上投诉就没有物理空间上的行为,不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结果。
今年55岁的张奎香是东明县一位农民,只有小学文化,身患疾病。2022年10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批准逮捕。今年3月31日,该案在东明县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开庭时,我父亲赶了过去。这是他时隔将近半年之后,第一次看到我母亲。他回来后和我说,我母亲的身体状况不太好,头发都白了。”4月11日,张奎香的儿子邓某在电话中告诉长城新媒体记者。
张奎香。受访者 供图
在东明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了张奎香的5项“具体事实”,分别是:2021年5月18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闹访,被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返接回,并被东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12月31日,到山东省菏泽市信访局缠访、闹访;2022年4月19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缠访、闹访,在政府南门下跪引发人员围观,借以制造影响,被当地执勤民警发现并带离现场;2022年9月11日,以外出打工名义到北京伺机缠访、闹访,9月18日被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南关居委会工作人员接回;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张奎香为什么要一次次上访、投诉呢?
在张奎香家属提供的一份材料中,记者看到这样的描述:我家原有宅基地约0.7亩,房屋建筑面积300余平方米,建有冷库800余立方米。2018年5月,村里组织拆迁,我们家的房产第一次评估价为63万元。经过咨询律师,律师认为拆迁款应为580万元。后来,村里有人说,又出了第二份评估报告,补偿金额为80万元,至于冷库的补偿问题,待房屋拆迁签字后再说。
张奎香家被强拆的房屋。受访者 供图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说,2018年,东明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东明县城区广播局片区棚户区改造,并对位于该片区的被告人张奎香家庭的房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人张奎香及其家人对决定不服,并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判决驳回;因不服该判决,又于2019年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对被告人张奎香家庭的房屋强制拆除,之后,被告人张奎香在该案件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缠访、闹房和网上投诉。
“有一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让我母亲找评估公司,说只要我们认可,他们就认可。”邓某告诉记者,2021年10月,他们联系了一家评估公司,评定家里因拆除而损坏的房屋、冷库、设备等重置价值以及冷库停租损失的市场价值为310多万元。“然而,评估报告出来后,相关工作人员又不认可了。”
家里的房屋被强拆后,张奎香一家认为,60多万元的补偿款“非常不合理”,所以,没有签协议,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家里人只能住到我在县城租用的办公室里,后来,我父亲外出打工,新上任的街道办事处干部帮我母亲租了一套房子,她还没搬进去,就被抓走了。”邓某说。
张奎香曾委托评估公司对家里因拆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受访者 供图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奎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在《信访工作条例》中看到: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赋予了公民信访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更不能打击报复信访人。”张奎香的代理律师说,“本案被告人张奎香具有信访的权利,也有信访的理由,其在信访过程中并没有起哄闹事,更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
张奎香的代理律师认为,网上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并不禁止网上信访的次数。《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网页截图
针对此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在接受长城新媒体记者记者采访时表示,张奎香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检察院认定这种网上投诉也是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之一,该认定存在巨大争议。
蓝天彬律师分析说,国家信访局本身就是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的部门。张奎香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也可能是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寻衅滋事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表达诉求,不能简单理解为无事生非,不能简单理解为寻衅滋事。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存疑,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也存疑。
蓝天彬律师表示,近年来,不少人担忧过度适用寻衅滋事罪,这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我母亲每次去信访维权,都完全配合截访人员的工作。但每次回来后,有关部门都不给解决任何问题。”邓某对记者说。